為進一步加強重點領域市場監管執法,持續打造市場監管執法為民的“鐵拳”品牌,上饒市市場監管部門以案件查辦為抓手,解決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依法嚴厲查辦民生領域性質惡劣的違法案件?,F將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一、上饒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酒坊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高粱酒案
上饒市市場監管局對某酒坊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高粱酒的行為,作出沒收該批次高粱酒50斤、罰沒185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生產經營某批次高粱酒,經上饒市德普產品質量分析測試有限公司檢驗,甜蜜素(以環已基氨基磺酸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結論判定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7月份在廣信區三菜場以150元的價格購進甜蜜素1斤,于2021年8月7日生產上述批次添加甜蜜素的高粱酒500公斤,生產成本為24元/公斤,銷售價格為40元/公斤,陸續零散銷售給附近的居民。至案發時止,剩余50公斤未銷售,合計銷售金額18000元,
當事人已將剩余添加劑于2022年1月30日銷毀。當事人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上饒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處罰。
我國從2010年起就已經明確了生產酒類(配制酒除外)產品禁止使用“甜蜜素”,但有的高粱酒生產者為了降低成本,同時也能增加產品的口感,達到消費者喜歡的“回味綿甜的高粱酒”這個高粱酒的賣點,加入“甜蜜素”就可以既縮短時間,又富有口感,幫助彌補釀酒時間不足對口感的影響。通過本案的處理,嚴厲打擊了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違法行為,促進了相關行業的自律,推進相關高粱酒產業的高質量發展,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上饒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學校食堂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且未改正案
上饒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學校食堂餐飲具清洗消毒不合格且未改正的行為,作出責令改正、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上饒市市場監管局委托上饒市檢驗檢測認證院產品質量檢測分院,對某學校餐具進行抽檢,收到該食堂消毒餐具檢驗結論為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上饒市市場監管局對該學校給與警告并送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其落實執行餐飲具清洗消毒制度,該學校隨后進行整改并提供了整改報告。2022年6月30日,對該學校餐具進行抽檢。2022年7月11日收到檢驗結論為,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項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于同日核實情況并進行立案查處。經查,該學校食堂在餐具抽檢不合格被責令改正、給與警告的情況下,仍然出現餐具抽檢檢驗不合格。此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上饒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處罰。
學校食品安全是群眾非常關注的問題,食堂餐具清洗消毒往往因為食堂工作人員意識、操作不到位而產生清洗消毒不合格情況。對學校食堂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情況,要在現場檢查、分析不合格原因、給與警告并責令改正后,注重整改的驗收工作,并在之后的抽檢工作中靶向抽檢,確保師生用上干凈衛生的餐具。
五、廣豐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幼兒園食堂經營標簽標識不符合標準的預包裝食品案
廣豐區市場監管局對上饒市廣豐區某幼兒園食堂經營標簽標識不符合標準的預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沒收標簽標識不符合規定的“海春源”鹽漬海帶14箱、罰款人民幣1萬元的行政處罰。
廣豐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上饒市廣豐區某幼兒園食堂進行調查發現該食堂涉嫌經營標簽標識不符合規定的食品。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一款的規定,于2023年3月14日經報局領導批準同意給予立案調查。經調查,上饒市廣豐區某幼兒園食堂發現的未標注生產日期的“海春源”鹽漬海帶,涉案食品被我局執法人員扣押,并當場開具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上饒市廣豐區某幼兒園食堂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一款之規定;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廣豐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處罰。
無標識標簽的食品,影響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嚴格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購進食品,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市場監管部門將全力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守食品安全紅線,維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六、鄱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中學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鄱陽縣市場監管局對某中學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依法作出罰款人民幣8萬元的行政處罰。
鄱陽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食堂面點間檢查時,現場發現當事人在制作饅頭、包子發酵面粉時,同時使用某品牌干酵母及某品牌泡打粉兩種食品添加劑,根據當事人的《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干酵母和泡打粉添加量均為每千克面粉中添加6克。經查當事人生產經營中使用的面粉中碳酸鈣的使用量≥1.32克/千克。當事人制作包子、饅頭使用的面粉為小麥粉,根據規定碳酸鈣在小麥粉中最大使用量為0.03克/千克。由此證明,當事人在制售包子、饅頭中時碳酸鈣食品添加劑使用量明顯超出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規定的最大限量。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構成了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作出上述處罰。
碳酸鈣是一種常見的食品添加劑,其對于人體有一定的營養和健康效益。然而過量的攝入或者長期食用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且長期食用過多的碳酸鈣會導致鈣在人體內過量沉積,形成鈣結石,對人體的健康產生危害。其次,過量的碳酸鈣會干擾人體對其他營養物質的吸收,影響人體的代謝功能。
七、玉山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公司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食品案
玉山縣市場監管局對玉山縣某公司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沒收涉案工具、食品標簽,罰款40萬元的行政處罰。
玉山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公司住所進行現場檢查,執法人員現場發現當事人公司員工正在使用噴碼設備對預包裝食品標簽進行“生產日期:2022年5月3日”噴碼,現場檢查發現6000頁無生產日期的標簽貼紙及12161瓶無標簽預包裝食品,已張貼標簽并用噴碼機打印生產日期的預包裝食品273瓶。經當事人確認,執法人員依法對現場的預包裝食品、生產日期噴碼機、無生產日期的標簽貼紙等作案工具進行了扣押封存。當事人在預包裝食品上標注虛假生產日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一款第(五)項的規定,玉山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處罰。
作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以虛假標注生產日期的方法欺騙消費者,嚴重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虛假標注生產日期的食品危害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市場監管部門將嚴厲打擊此類違法行為,筑牢食品安全堅固防線,促使食品生產經營者守規矩,從而達到查處一起警示一片的社會效果,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