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一部署,天津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聚焦民生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重拳出擊,嚴厲打擊網絡市場不正當競爭、制售假冒商品、侵犯他人商業秘密、設置最低消費、無證生產食品、使用未經定期檢驗電梯等違法行為,查辦了一批與群眾緊密相關、性質惡劣的違法案件。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四、天津市北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李某某無證生產假冒白酒案
2023年1月4日,天津市北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李某某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白酒生產活動、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白酒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白酒的違法行為移送公安機關。
2023年1月4日,北辰區市場監管局聯合公安北辰分局對北辰區天穆鎮某倉庫進行檢查,現場查獲存放整箱裝的五糧液、劍南春、國窖1573、水井坊、舍得等知名品牌白酒2000余瓶,貨值金額約120萬元。當事人李某某無法提供食品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經商標權利人鑒別上述白酒均為侵權商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因其涉嫌構成犯罪,北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本案中,市場監管部門和公安部門從源頭入手,高效行刑銜接,開展協同作戰,成功端掉白酒制假售假黑窩點。市場監管部門提示,購買品牌白酒應選擇正規渠道,價格過低務必提高警惕。
五、天津市河北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天津玖域碩科技發展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生產假冒白酒案
2023年1月6日,天津市河北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天津玖域碩科技發展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生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6月8日,河北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對天津玖域碩科技發展合伙企業(有限合伙)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生產侵權商品。經查,當事人灌裝貼有“貴州茅臺酒”字樣標簽的白酒357瓶,經商標權利人辨認,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違法經營額46055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河北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本案中,當事人在民宅內將同類香型的低端白酒,灌裝成知名的貴州茅臺酒,企圖牟取不當利益,隱蔽性較強。市場監管部門鼓勵社會共治,發現相關違法線索,請及時撥打12315。
八、天津市市場監管委查處天津市西青區潘園餐飲店拒不改正設置最低消費額案
2023年2月6日,天津市市場監管委依法對天津市西青區潘園餐飲店拒不改正設置最低消費額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月10日,市市場監管委執法人員在開展元旦春節期間食品安全專項檢查時,發現天津市西青區潘園餐飲店出具的機打小票標注“低消”字樣。經查,當事人在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1月6日期間對內設兩個包間設置最低消費額2000元。執法人員當場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2023年1月16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復查,發現其整改后仍舊有標注“低消”字樣的小票。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天津市反食品浪費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第五款的規定,市市場監管委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該案系《天津市反食品浪費若干規定》實施以來查辦的首例餐飲服務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額的案件。市場監管部門積極營造透明、公平、合理的餐飲消費環境,提倡“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社會風尚。
九、天津市薊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天津市薊州區韓氏鑫鵬糧油店無證罐裝大米案
2023年3月20日,天津市薊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天津市薊州區韓氏鑫鵬糧油店無食品生產許可證罐裝大米的行為,作出罰沒6.5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月12日,執法人員對天津市薊州區韓氏鑫鵬糧油店監督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的庫房內堆放著白皮袋裝的大米3袋、“稻花香”大米2袋、“稻花香”大米空包裝袋69個、封口機1臺。經查,當事人無食品生產許可證罐裝大米。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薊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無證生產食品存在安全隱患,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經濟和生命健康安全。市場監管部門持續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無證生產經營行為零容忍,營造安全有序的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