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飲用水衛生標準
安全的飲用水是人類健康的基本保障。為了保護人體健康,保證生活質量,國家以強制性標準形式對飲用水中與人群健康相關的各種因素做出量值規定,這就是強制性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主要修訂內容
新標準對飲用水安全要求更嚴格,水質檢測更具針對性、科學性。相關指標的調整,意味著國家更加重視關注感官指標、更加關注消毒副產物和更加關注風險變化的特點。
新增四項指標

修改三項指標名稱
耗氧量→高錳酸鹽指數(以O2計)
臭和味→嗅和味
氨氮→氨(以N計)
調整、刪除指標限值
新標準根據最新的人群流行病學和毒理學等相關學科的研究成果,結合我國實際情況,修訂調整的8項指標限值都比原標準有所提升。


新國標特點
01
更加關注感官指標
近年來,受水污染影響,部分水源在特定條件下發生藻類爆發等情況,造成飲用水中臭和味超標,影響水質安全。研究表明,藻類爆發往往導致2-甲基異莰醇、土臭素等物質的產生,且這兩項指標嗅閾值較低,當水體中濃度超過嗅閾值(10 ng/L)時可導致飲用水產生令人極為敏感的臭味,影響水體感官。因此,新標準增加了上述兩項感官指標作為擴展指標。
02
更加關注消毒副產物
新標準進一步將檢出率較高的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三鹵甲烷、二氯乙酸、三氯乙酸6項消毒副產物指標從非常規指標調整到常規指標,以加強對上述指標的管控。
03
更加關注風險變化
新標準根據水源風險變化對指標做了調整,一方面,增加了乙草胺和高氯酸兩項擴展指標;另一方面,對我國多年前已禁止生產使用的物質,結合近年來的檢出情況,新標準將三氯乙醛、硫化物等12項指標從標準正文中刪除,由原標準的常規/非常規指標調整至新標準;將硒、四氯化碳等4項指標從常規指標調整到擴展指標。
此外,考慮大腸埃希氏菌比耐熱大腸菌群有更強的指示作用,將耐熱大腸菌群這一指標徹底刪除;水質參考指標由原標準的28項調整為55項。
海關監管
《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國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飲用水必須符合有關的衛生標準;國境口岸內的涉外賓館,以及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飲食服務的部門,必須取得衛生檢疫機關發放的衛生許可證。
海關依法對國境口岸飲用水供應單位實施許可,企業在符合海關相關要求的情況下,可以向所在地海關申請衛生許可證,許可證有效期4年。
對取得衛生許可的飲用水供應單位,海關實施日常衛生監督和抽樣檢測,抽檢項目包括大腸菌群、菌落總數、余氯、色度、濁度、嗅和味、肉眼可見物、PH值等項目。
對監督抽檢發現水質檢測不合格的,海關依法出具《限期整改通知書》,飲用水供應單位停止飲用水供應,并開展整改。
本期供稿:煙臺海關駐港口辦事處